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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从个人法学到社会法学
引用本文:刘清生.中国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从个人法学到社会法学[J].政治与法律,2023(1):24-37.
作者姓名:刘清生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以个体还是以整体作为基本研究单元的问题,是认识论上的方法论问题。方法论即论方法的学界认识遮蔽了现代中国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古代法学主要以整体主义为方法论,其“不见个体”的先天缺陷使个体湮灭。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于古代萌芽,在近代罗马法复兴、古典自然法学形成的背景下得以确立,经近现代“西法东渐”植入中国法学,其历史价值是使个体获得尊重而成为法律主体,但其“不见整体”的天然罅隙不分中西地消弭了社会整体,导致社会问题频发。个体主义方法论法学的本质是个人法学。社会主义中国尊重自然个体也尊崇社会整体,需要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相得益彰。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对待个体性的问题,坚守传统个人法学。以整体主义为方法论,中国法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革新方案是,还婚姻家庭、环境、农村集体等社会整体以整体内涵,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

关 键 词:中国法学  社会主义  个体主义方法论  个人法学  整体主义方法论  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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