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从个人法学到社会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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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清生.中国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从个人法学到社会法学[J].政治与法律,2023(1):2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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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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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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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个体还是以整体作为基本研究单元的问题,是认识论上的方法论问题。方法论即论方法的学界认识遮蔽了现代中国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古代法学主要以整体主义为方法论,其“不见个体”的先天缺陷使个体湮灭。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于古代萌芽,在近代罗马法复兴、古典自然法学形成的背景下得以确立,经近现代“西法东渐”植入中国法学,其历史价值是使个体获得尊重而成为法律主体,但其“不见整体”的天然罅隙不分中西地消弭了社会整体,导致社会问题频发。个体主义方法论法学的本质是个人法学。社会主义中国尊重自然个体也尊崇社会整体,需要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相得益彰。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对待个体性的问题,坚守传统个人法学。以整体主义为方法论,中国法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革新方案是,还婚姻家庭、环境、农村集体等社会整体以整体内涵,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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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法学 社会主义 个体主义方法论 个人法学 整体主义方法论 社会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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