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中的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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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斌.新《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中的一个问题[J].中国民政,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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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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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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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意义、作用毋庸置言。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针对这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该如何执行?也就是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如果不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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