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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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海星.浅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J].天津检察,2006(4):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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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海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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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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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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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不正当利益 《刑法》 国家规定 情节严重 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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