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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
引用本文:孙海星.浅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J].天津检察,2006(4):34-35.
作者姓名:孙海星
作者单位: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关 键 词:单位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不正当利益  《刑法》  国家规定  情节严重  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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