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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曹顺明,郎贵梅.我国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2(4).
作者姓名:曹顺明  郎贵梅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100102,100102
摘    要:一、引言我国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这即是该法第63条、第161条及第202条的相关规定。然而,证券法实施两年多来,尚无一例信息披露不实者依照该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究其原因,并非我国证券发行人没有实施信息披露不实行为,也非没有投资者因该信息披露不实行为受到损害,而是有其深层的经济、法律甚至观念的原因。其中之一,便与《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因此,正确理解和不断完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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