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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合理性
引用本文:廖中洪.“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合理性[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2):93-103.
作者姓名:廖中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恶意诉讼”  立法技术  规制措施  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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