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过于刚性,柔性不足,造成诸多弊端:加剧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造成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不均衡,容易受到行政区划设置不合理及调整的影响。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度脱离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在民国时期曾经实行过独立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制度,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院等部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将广东地区现有21个普通中院调整为广州第一中院、广州第二中院、深圳第一中院、深圳第二中院、潮汕中院、惠莞中院、粤东中院、粤北中院、粤中中院、粤南中院、粤西中院共11个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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