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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离任义务的法律规制──由一起案件说起
引用本文:韩勇.论董事离任义务的法律规制──由一起案件说起[J].当代法学,2002(1).
作者姓名:韩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邮编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努德莱斯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天津发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1989年2月至1991年11月,李绍昌受聘于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1990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食品有限公司在得悉李某某将离职后,于1991年11月18日与李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的主要条款为:“李某某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并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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