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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无偿捐献遗体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摘    要:一、无偿捐献遗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1.遗体是一种特殊的物关于遗体是不是物,法学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法学家并不否认遗体是物,但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物;它属于禁止流通的特殊的物,虽然不具有人身权,但具有某些与人身权相关的约束,如不受侮辱等。根据我国1998年前发布的2500余种法律、法规的光盘检索,没有一种法规是专门规范"遗体捐献"的;法规中提到"捐献遗体"这一概念的只有二种,一种《上海红十字会条例》(1995年6月16日),其第十条第四项提到,"开展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工作……"。另一种是《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5月21日,卫生部),其第二条提到:"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一、普通解剖……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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