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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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克强,向秀亮,刘序国,田必耀.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J].人大研究,2000(12):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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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克强 向秀亮 刘序国 田必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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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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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法定原则、大事原则、群众原则、实际原则 ,据此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界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 ,准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前提。我们应把握界定“重大事项”遵循的基本准则。1.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 (三 )、(十 )、 (十一 )款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 (四 )、 (五 )、 (七 )、 (八 )、 (十四 )款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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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人大 行使 常委会 法定原则 决定权 界定 群众 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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