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监督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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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廷荣,耿庆文.个案监督的几个原则性问题[J].人大研究,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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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廷荣 耿庆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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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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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案监督范围应包括法、检两院及公安、安全、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 ,“怀疑但未确定”违法的案件 ;应以“典型”而不是重大为标准。●监督行为应始于诉讼的适当阶段 ,即“适时监督”。●监督意见的表述形式比较规范且较有力度的是常委会决定 ,决定的表述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模式。●个案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经过理性的争鸣和系统的总结 ,人们终于就个案监督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达成了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如期地将制定个案监督的工作规范列入了立法议程 ,这表明个案监督作为一项监督制度已经走上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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