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文件“不应该成为抵制法院执行的“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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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冠华.“市委文件“不应该成为抵制法院执行的“挡箭牌“[J].人大研究,20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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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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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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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报载北方某法院数次去南方某市执行一经济案件 ,都因种种原因无功而返。其中一次却是因被告所在地的市委的一份文件规定“政法系统……自 1997年 1月 1日起凡因经济纠纷冻结企业账号及财产、传讯企业法人代表 ,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而导致空手而归。看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 ,“市委文件”岂能成为抵制法院执行的“挡箭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李鹏委员长在阐述党和人大的关系时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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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执行工作 市委文件 法治 司法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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