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中的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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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芳.美国行政法中的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湖湘论坛,2008,21(2):9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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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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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淄博,255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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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法学家拜尔认为:"法律的强制只有在拥有执行该法律所需信息时才是可能的。"信息之于行政机关,如同能源之于工业,是行政机关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巧妇难做无米之炊",若没有必要的信息,再强权的政府都无法有效地进行行政执法。在美国,报告是行政机关"坐享其成"的很重要的一种收集信息的方式,本文主要从报告的性质、宪法修正案第5条以及《削减公文法》对记录和报告的限制等方面来初步分析美国相对完善的报告制度;继而概括了我国行政机关信息收集方面的立法现状,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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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票 机关报告 签发传票 藐视法庭罪 禁止自证其罪 |
文章编号: | 1004-3160(2008)02-0096-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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