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施行暴力的■定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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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河山.盗伐林木施行暴力的■定抢劫罪[J].法学,199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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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河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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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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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0月17日发的《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盗伐林木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人身安全,虽然其盗伐林木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起点或者伤害的程度尚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是情节恶劣,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28条盗、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我认为,两高的这个解答是非科学的,应废止,盗伐林木施行暴力的,应按刑法第153条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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