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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再审活动的全面参与
引用本文:张民安.民事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再审活动的全面参与[J].中国检察官,2006(12):53-54.
作者姓名:张民安
作者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525000
摘    要:我国民事检察官应当全面参与所发动的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活动,应当享有抗诉案件的举证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会使他们沦落为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民事检察官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全面参与是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民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民事法官滥用权力、纠正违法裁判和体现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

关 键 词:民事检察  局部参与  全面参与  法庭辩论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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