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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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延军,张蕾.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案例分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5(1):10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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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延军 张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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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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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判实践中,我国各海事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问题上意见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得出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对比分析我国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操作原则,提出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理解为实际审判法院或法庭所在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诉求让赔偿权利人对其主张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举证责任,以期对这一问题在全国法院得到适用上的统一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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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 受诉法院所在地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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