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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
引用本文:朱文英,刘晓华,王怡红.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J].青年论坛,2001(4):27-28.
作者姓名:朱文英  刘晓华  王怡红
作者单位:朱文英(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00)       刘晓华(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00)       王怡红(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之一,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学校对此类伤害,既不应承担监护责任,也不应承担保护责任,而应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关 键 词:监护责任  保护责任  教育管理责任
文章编号:1008-7605(2001)04-0027-02
修稿时间:200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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