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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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J].法学家,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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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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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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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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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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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 转播权 互联网转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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