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标尺”还是“乌托邦”?——比较视野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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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泽勇.“正义标尺”还是“乌托邦”?——比较视野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法学家,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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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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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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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证明标准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键差别。基于职业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组织方式,德国法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位于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二元制司法组织方式以及陪审团集体裁决的决策机制,则让英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落脚于盖然性优势。同样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证明标准的制约功能仅仅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较多发展;在大陆法系,人们转而依靠法官的事实说理来对事实认定加以控制。认识到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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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标准 诉讼证明 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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