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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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昭武.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J].法学家,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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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昭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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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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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14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项目编号:SFH2014D16)之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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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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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但书 可罚的违法性 犯罪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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