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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英、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以民国初期的修订法律馆为例
引用本文:张勤.法律精英、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以民国初期的修订法律馆为例[J].法学家,2014(4).
作者姓名:张勤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
摘    要:《职员录》等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法律移植是民国初期修订法律馆修律的主要手段。民初修订法律馆沿袭清末的做法,以移植大陆法系德、日两国的法律为主,兼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奥地利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等国的法律。修订法律馆汇集了一批当时的法律精英,这也是实现法律移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在移植外国法的同时,对清末法律修订中过分仿效德日法律的不足有所反省和矫正,而对本土化有所重视。这一点在《第二次民律草案》中的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由于政治、社会等条件的限制,在民国初期,除个别法律草案得以颁布实施外,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束之高阁了。从这一角度讲,民初修订法律馆所做的法律移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其命运和其前身清末修订法律馆相似。

关 键 词:修订法律馆  法律精英  法律移植  本土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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