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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
引用本文:朱广新.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5):21-28.
作者姓名:朱广新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为防止形式欺诈,保护另一缔约方的合理信赖,应限缩解释《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的规定。

关 键 词:法定形式强制  约定形式强制  合同成立  形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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