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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衡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引用本文:汪青松,张汉成.论平衡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23(1):135-144.
作者姓名:汪青松  张汉成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研究协同创新团队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19FFXB008);;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科技赋能金融创新的行为规制研究”(21SKJD030);
摘    要: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但现行的作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参照蓝图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所构建的免责制度在免责模式、免责实体、免责程序项下均存在同质化的失衡倾向。正本溯源,我国应构建平衡性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结合国情以及比对《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综合性的免责许可模式前提:在秉持许可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放开债务人免责申请节点;其次是明确扩张性的免责实体范围规定:在财产免责禁止层面排除劳动者债权,在行为免责禁止层面明晰适用条件;最后是建立限缩性的免责程序回转规定:细化免责决策程序,限制免责回转程序的终生时效。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平衡性免责制度  免责模式  免责实体  免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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