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的环境法院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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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帆,黄,斌.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的环境法院及其启示[J].法律适用,2014(4):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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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 帆 黄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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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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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设立环境法院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应对环境危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时采取的通行做法。瑞典、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新西兰和美国佛蒙特州的环境法院在环境纠纷的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四国环境法院对我国环境审判制度建设的重要启示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应该合理确定环保法庭的管辖权和受案范围;其次,通过放宽原告诉讼资格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再次,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第四,促进环保法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衔接,重视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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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法院 公益诉讼 多元化 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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