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济法·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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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斯荣.民法·经济法·行政法[J].法律适用,19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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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斯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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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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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因而形成这三个邻近的或者说边缘的基本法律部门。正确区分这三个法律部门,有助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取决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基于此,要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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