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字号的商标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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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宗勇,于成敏.公证机构字号的商标保护[J].中国公证,2007(11):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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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宗勇 于成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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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公证处 2.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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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字号原属营利企业名称中的区别性字词.为避免原公证机构中的地域名称对公众造成行政级别差异上的误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的公证机构名称中必须有字号,该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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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机构 字号 商标保护 企业名称 机构名称 行政级别 执业管理 市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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