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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字号的商标保护
引用本文:李宗勇,于成敏.公证机构字号的商标保护[J].中国公证,2007(11):30-30.
作者姓名:李宗勇  于成敏
作者单位:1. 北京市公证处
2.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摘    要:字号原属营利企业名称中的区别性字词.为避免原公证机构中的地域名称对公众造成行政级别差异上的误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的公证机构名称中必须有字号,该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字号  商标保护  企业名称  机构名称  行政级别  执业管理  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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