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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法律保障
引用本文:贾大平.研究开发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法律保障[J].科技与法律,1993(3).
作者姓名:贾大平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摘    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开发机构),是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组织的统称,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实体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它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研究室、实验室等等。它们的根本任务是在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探索自然规律的科学研究和面向经济建设的技术开发,创造和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培养造就科学技术人才,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在总结我国研究开发机构四十年的建设发展与十多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研究开发机构的总体建设、国家对不同类型研究开发机构和民营科技实业的政策、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权和院、所长负责制等重要问题,做了法律规定,为研究开发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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