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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
引用本文:王凯石.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20(6):76-79.
作者姓名:王凯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    要: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关 键 词: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司法解释  司法者
文章编号:1001-9774(2004)06-0076-04
修稿时间:200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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