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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胡玉浪.电子邮件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治研究,2009(3):42-45.
作者姓名:胡玉浪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JA07086S)
摘    要: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企业内部对外联系的重要方式。雇主对工作场所电子邮件进行监视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劳动者对于电子邮件隐私权也有合理的利益期待。处理电子邮件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关系,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必要限制原则和事先同意原则,加强电子邮件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促进雇主经营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协调发展。

关 键 词:工作场所  电子邮件监视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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