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及财产公示制度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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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燕文.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及财产公示制度的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11):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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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燕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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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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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产公示制度是防腐倡廉的有效路径,由于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财产公示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建立与完善财产公示制度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公示制度与公务员隐私权的关系。明确财产公示制度的公示主体与公示范围,厘清制度安排的边界与限度。通过财政共识制度的确立为廉洁政府建设奠定制度基石,进而为建构公务员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推动公民尚法教育以构筑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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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公示 公务员 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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