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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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嘉琦.论劳动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7):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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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嘉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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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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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我国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问题上,均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因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掌握尺度不一,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如果因单位未缴纳某项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则单位应予赔偿,此时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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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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