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简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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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文俊,成光海.香港法律制度简介(下)[J].现代法学,19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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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文俊 成光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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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四、香港的法院及其审判管辖权限香港的法院,现有最高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和12个裁判所(香港称之为审裁处,如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上述各法院(庭、所)负责执行法例、审理一切民刑事案件,裁定市民之间或市民与香港当局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 1.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最高法院于1844年正式启用。1912年,当局根据“合议庭条例”设立上诉法庭,1975年,最高法院原有的合议庭取消,其职责由上诉法庭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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