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预先追偿权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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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召良.保证人预先追偿权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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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召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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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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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本质是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的债务。其行使的时间起点应是保证人接到债权申报的通知之时,或者是得知破产公告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应允许保证人以主债权的数额申报,而不仅仅是以其保证的份额申报。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可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公式计算。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事由,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予以适当扩充,以补充我国《担保法》规定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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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 保证 保证人 追偿权 预先追偿权 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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