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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划分下的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引用本文:常亚南.主体功能区划分下的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行政论坛,2011,18(5):49-52.
作者姓名:常亚南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背景下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08XMZ005)
摘    要: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即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欠发达地区绝大部分都处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和形成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这两类主体功能区的重要基础,也是这两类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核心目标。如何保证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结合该地区的现实情况,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合理界定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分阶段和层次推进;科学认定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现规范化管理;明确提供方式的总体原则,注重政府和市场供给方式的协调;推动政府内部组织进行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重组与创新;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着力推进政府财政能力均等化;建立"起点公平"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结果导向型"绩效评估体系与激励机制。

关 键 词:主体功能区  欠发达地区  基本公共服务  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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