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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以奸论”考
引用本文:李芳.唐律“以奸论”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117-124.
作者姓名:李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唐律中的情理法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重点科研项目《唐律奸罪研究》(GZF2012XZDLW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关 键 词:《唐律疏议》  以奸论  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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