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以奸论”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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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芳.唐律“以奸论”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11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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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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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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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唐律中的情理法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重点科研项目《唐律奸罪研究》(GZF2012XZDLW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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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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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律疏议》 以奸论 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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