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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仲裁制度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杨可中 ,吴建利.改革我国仲裁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1991(5).
作者姓名:杨可中  吴建利
摘    要:众所周知,在经济合同法施行前,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基本上按照经济部门的不同系统,分工仲裁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纠纷,如工业、农业、商业等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合同纠纷也由本部门组织仲裁,不同部门之间的,如工、农、商之间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的机关管理,经济合同也由其负责仲裁,经济合同法施行后,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整及仲裁,改变了以前的仲裁体系,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统一,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行使、形成国家单一仲裁体系。笔者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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