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式报告美国律师步入上市公司内控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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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长青,叶剑峰.梯式报告美国律师步入上市公司内控机制[J].法治研究,2006(3):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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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长青 叶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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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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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律师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两部分服务,一是就证券发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或监管当局出具承诺函、意见书、验证笔录等法律文件。二是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通常认为,前者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律师有审查公司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保证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至于后者,律师仅就其提供的服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并无监督或披露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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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律师 内控机制 美国 法律文件 法定义务 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 证券发行 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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