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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梯式报告美国律师步入上市公司内控机制
作者姓名:
徐长青
叶剑峰
作者单位: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摘 要:
长期以来,律师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两部分服务,一是就证券发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或监管当局出具承诺函、意见书、验证笔录等法律文件。二是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通常认为,前者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律师有审查公司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保证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至于后者,律师仅就其提供的服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并无监督或披露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
律师
内控机制
美国
法律文件
法定义务
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
证券发行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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