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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评析──兼议对大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
引用本文:潘书宏.我国台湾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评析──兼议对大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30-37.
作者姓名:潘书宏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
基金项目:福建江夏学院2010年院级课题青年项目《借鉴与融合:海峡两岸环境保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2010C002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为根,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为主干,以污染预防制度、污染整治制度、财务制度和污染责任制度为枝干的"树形"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具有体系完整、核心制度完善,采用专门立法、复合立法模式,以事后整治为功能定位,以环境利益为利益导向等特征。我国大陆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以此为参考和借鉴:立法模式采用专门、单独立法模式;功能定位以事后的整治修复为主,兼顾事前预防;立法导向采用经济利益导向;同步进行内在配套立法、完善外围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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