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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创新及其制度空间
引用本文:林建伟,王书娟.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创新及其制度空间[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3-8,15.
作者姓名:林建伟  王书娟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涉台立法:能动主义VS克制主义》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2011A011; 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立法保障研究——以福建省地方涉台立法权拓展的空间与限度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2011R0003;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NCETFJ,JA10286S
摘    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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