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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由谁承担?——析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
引用本文:王国安,张晋文.责任应由谁承担?——析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J].政府法制,2005(1):43.
作者姓名:王国安  张晋文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与之存在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行的做法是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这种做法的说辞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裁判所需的法律依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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