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香港特区特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法律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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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光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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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通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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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选举委员会的背景及功能
由于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去年12月21日被立法会否决,200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沿用原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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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选举委员会 香港特区 法律界 香港特别行政区 分组 特首 行政长官 特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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