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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香港特区特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法律界
作者姓名:刘光汉
作者单位:《中国法律:中英文版》通讯员
摘    要:一、选举委员会的背景及功能 由于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去年12月21日被立法会否决,200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沿用原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关 键 词:选举委员会  香港特区  法律界  香港特别行政区  分组  特首  行政长官  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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