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国法查明新规之检视——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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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燕.我国外国法查明新规之检视——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J].清华法学,2013,7(2):163-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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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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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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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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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一般规定"的第10条确立了外国法查明规则,反映了外国法查明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第10条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法官查明模式和当事人查明模式,但法官查明模式实际上成了基本模式。第10条成功消除了之前司法解释在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上的不确定和模糊的状态,同时又捍卫了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信息的最终决定权。但第10条机械地从法系观念和一般诉讼模式出发,抱持浓厚的立法家父主义心态,违背了我国长期通行的司法实践,而且忽略了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这三者在查明外国法问题上的根本差异。未来发展应以现实国情为基点,确立当事人查明模式为基本模式,法官应享有自由裁量权,必要时可以主动逾越当事人所提供的外国法的信息范围,并对外国法的内容和解释拥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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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国法查明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官查明模式 当事人查明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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