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约中国民待遇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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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隽.知识产权公约中国民待遇的“例外”[J].清华法学,2013,7(2):15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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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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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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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部分研究得到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清华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基金"优先领域导向类"项目,欧盟伊拉斯谟LiSUM项目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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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了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保留事项,除此之外,研究发现仍然存在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这种例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知识产权起源国的权利状态、公约中的实质性互惠条款和缔约国的特别立法等几类。我国权利人和立法司法机关需积极应对,全面理解并灵活利用例外,以维护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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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民待遇 知识产权公约 例外 保留 互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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