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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行为内容之有效要件——评《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5项及《合同法》52条第5项
引用本文:秦钰.试论法律行为内容之有效要件——评《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5项及《合同法》52条第5项[J].研究生法学,2001(3).
作者姓名:秦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99级 民商法硕士
摘    要: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是指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不可缺之要件。依据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三:(1)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须有适当之标的,(3)须意思表示健全。所谓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行为内容要件一般又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内容之可能、确定、合法及社会妥当性。本文将就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展开讨论。一、法律行为内容要件设立之功能及相关立法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对于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而为的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效力。这样,在法律行为制度的范围内,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地安排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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