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般优先权立法的宏观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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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平良.我国一般优先权立法的宏观思考[J].当代法学,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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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平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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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岳阳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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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优先权,在日本等国民法上称为一般先取特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①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规定的一般优先权主要有:司法费用一般优先权、劳动(雇工)工资一般优先权、社会保险费一般优先权以及税收一般优先权等。②我国现行立法也肯定了这些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可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但我国现行一般优先权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而应急立法的产物,理论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不充分,使一般优先权立法还有诸多缺陷,因而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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