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以预防原则为考察中心 |
| |
引用本文: | 李秋高.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以预防原则为考察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2(3):72-78. |
| |
作者姓名: | 李秋高 |
| |
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编号:09YJA82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在现代风险社会,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依法管理风险,法律调控范围向未来扩展。预防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引入,将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对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产生了挑战。在解构传统法律制度的同时,建构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风险法律制度是依法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的需要,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预防的全新法律调控视角;不可能预防所有社会风险,要对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关注相关法律措施成本;确立嵌入概率论风险评估机制的风险归责原则;重新审视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等相关法律规定。
|
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法律调控 预防原则 概率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