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现代性与现代法律主体制度的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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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英.论法律现代性与现代法律主体制度的健全[J].政治与法律,2012(4):5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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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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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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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现代性的本质是在变化的社会情势下寻求确定性和秩序存在的基础,其直接要求就是法律文本的确定性。而理性构成了理解和建构法律文本确定性乃至法律确定性的根本手段。从宏观上讲,这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一条超越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的第三条道路;从微观上讲,要以理性为基础确立自我负责为主、国家积极保护的公民身份制度;从直接要求上讲,这要求以权利能动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律主体制度,特别是着力扩大公民身份范围、以权利能动保护公民的利益诉求、积极推进道德权利的法律化、建立健全公民身份的权利制度体系和拓展权利的实现机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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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现代性 理性 法律主体 公民身份 权利能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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