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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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澄.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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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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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政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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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补充侦查制度,有可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甚至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由于对补充侦查的限制太少,致使侦查机关时常在补充侦查阶段,存在"不情愿、不主动、不积极、不深入"的"侦查懈怠"现象,补充侦查不彻底、不符合要求,甚至将退补的案卷材料原封不动地再次移送检察机关,以致启动二次退补程序,导致诉讼拖延,最后只能存疑不诉,影响了诉讼质量,削弱了法律威严。补充侦查实施的不力,使得补充侦查失去了立法原有的意义。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主要包括明确补充侦查的启动标准、扩大监督主体、完善相关程序。只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在刑事侦查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补充侦查存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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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补充侦查制度 监督机制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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