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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媒介侵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蒋福元,周水森,浦增平.关于新闻媒介侵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学,1989(6).
作者姓名:蒋福元  周水森  浦增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摘    要:<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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