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审判权于合议庭──废除案件审批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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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晓笛.还审判权于合议庭──废除案件审批制度的思考[J].法律适用,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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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晓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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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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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用行政办法管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形成的案件审批制度已成为目前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对象,案件审批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体现维护司法公正的审判原则,违背了司法行为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案件审批制度应予废除,建立以审判长负责制的合议庭作为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还审判权于合议庭。撤销法院审判机构的行政设置和法官的行政等级,实行院长下面便是法官的审判新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委负会在“决定疑难的复杂的或者重大的案件方面的行为方式使之符合现代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创设审委会与合议庭案件转移管辖制度,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合法、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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